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