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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帮明与鲍书明、熊广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帮明,鲍书明,熊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郑帮明,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鲍书明,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熊广伟,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书明、或熊广伟银行存款383185元(兑现款375916元,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55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