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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巨丰恒业模板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巨丰恒业模板有限公司,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双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610号原告北京巨丰恒业模板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雁路B08地块北侧。被告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南环路9号。被告金双进,男性,年龄38。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巨丰恒业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双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巨丰恒业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