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古执恢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志信与钟社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信,钟社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执恢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信,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钟社叠,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志信与被执行人钟社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新法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并负担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古执恢字第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云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