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十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歹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