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蒋荣诉蔡某某、蔡永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蔡某某,蔡永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蒋荣,男,生于1966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蔡某某,女,生于2001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蔡永芳(蔡美垚监护人),女,生于1962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诉被告蔡某某、蔡永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荣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