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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蒋荣诉蔡某某、蔡永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蔡某某,蔡永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蒋荣,男,生于1966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蔡某某,女,生于2001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蔡永芳(蔡美垚监护人),女,生于1962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诉被告蔡某某、蔡永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荣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