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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段连成与杨长贵、梁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连成,杨长贵,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段连成,男,汉族,1959年5月22日生,个体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杨长贵,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梁秀英,女,蒙古族,1988年9月2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连成与被执行人杨长贵、梁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