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甲、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甲,居民。被告谢某乙,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满祥,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甲、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谢某甲、谢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满祥、闫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二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父母离异后,二兄妹居住在一起。2013年农历正月10日,经媒人介绍,被告谢某乙作主,原告与被告谢某甲订立婚约。原告家给付二被告定亲礼金18000,有媒人作证。被告谢某甲第一次到原告家,原告家给付见面礼13000元,定亲金项链花费1280元,买衣服花费约2000元。原告到被告家送礼约花费3000元。因原告家人常年在东北吉林打工谋生,被告谢某甲到原告东北的家,原告家人又给付礼金11000元。后来,二被告向原告索要18万元现金和价值近20万元轿车才同意结婚。原告无奈,只好同意双方解除婚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一直随母亲居住,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没有媒人介绍,被告从未接收原告任何彩礼,原告第一次到被告家时,被告父母给原告见面礼4800元。原告带被告去东北吉林原告家时,父亲给原告20000元。原告家盖房时,在被告家拉走11车沙,价值3300元没有给钱。原告应将28100元返还。被告随原告到东北时,原告强行与被告同居,使被告名声受损。被告仅要求将房屋装修好点再结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谢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谢某甲一直随母亲生活,原告与被告谢某甲系自由恋爱,没有媒人介绍,原告从未给任何彩礼,且原告还从父母处拿走见面礼4800元,去东北时父亲给原告20000元,原告家盖房时从被告家拉走11车沙,共计3300元,原告应返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乙与被告谢某甲系兄妹关系。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甲经媒人朱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正月初十定亲,定亲时原告给被告谢某甲18000元。2014年正月,原告与被告谢某甲因故解除婚约。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现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2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甲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期间被告谢某甲收取原告方给付的彩礼款18000元,应予适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谢某乙承担返还责任,因被告谢某乙并未接收原告给付的财物,因此被告谢某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其他钱款因其提供的谈话笔录存在瑕疵且与媒人朱某部分证言相互矛盾,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给付原告财物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谢某甲返还原告王某14400[(18000)×80%]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44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52元,被告谢某甲承担29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其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