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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铜陵杨家山支行与铜陵市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汪莉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铜陵杨家山支行,铜陵市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汪莉,汪志,王洪梅,蔡乐珍,蔡永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诉保字第00051号原告:徽商银行铜陵杨家山支行。负责人:赵刚,该行行长。被告:铜陵市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莉。被告:汪志,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王洪梅,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蔡乐珍,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蔡永远,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铜陵杨家山支行与被告铜陵市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汪莉、汪志、王洪梅、蔡乐珍、蔡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铜陵杨家山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铜陵市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汪莉、汪志、王洪梅、蔡乐珍、蔡永远价值120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铜陵杨家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铜陵市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汪莉、汪志、王洪梅、蔡乐珍、蔡永远价值120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锦松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人民陪审员  张进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