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孟家岭镇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订婚,订婚之后一同搬至郭家店晨晖社区居住。2009年4月份生一男孩王子旭(现由男方抚养)。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后经原告耐心劝说,于2012年12月份回家,并于2013年1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结婚后仅一个月,被告于2013年2月10日又离家出走,到今没有消息。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观念,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合好可能。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提供下列证据:(一)、结婚登记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治保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在此居住,被告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开始同居,生有一男孩王子旭(2009年4月8日生),2009年搬至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九社居住至今。2013年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治保委员会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起诉后,经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应诉。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子旭由原告王某监护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赵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