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付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付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6号。法定代表人平石莉莉。委托代理人余红芳、刘仁利,均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英,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上诉人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付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89.89元;二、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付英支付产假工资10231.89元;三、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付英支付哺乳期工资9300元;四、驳回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原审原告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付英系在正常打卡后实际未正常到勤,且已旷工达4次,故公司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将付英开除属于合法解决劳动合同。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且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及哺乳期工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无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保护的规定。本院认为,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解除的问题,由于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也应将此规定纳入其中,现上诉人承认其开除被上诉人所依据的《员工手册》中并无该规定,故该《员工手册》并不能作为对处于三期之中的女职工进行处罚的依据。在本案情况下,公司本应主动给予劳动者固定时间去做产检,其非但没有这样做,且在2014年3月本案劳动者已是临产前一个月、自己去产检而未能上班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作旷工处理,最后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对女职工三期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该解除系违法解除,应由上诉人依法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于上述认定,上诉人还应依法支付被上诉人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及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盛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方审 判 员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贤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