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赵某。被告:尚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儿子。近几年夫妻因各种琐事经常吵架。双方性格不和,人生观、价值观、生活观念分歧过大已致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尚某辩称,为了孩子不离婚,以后好好过。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5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尚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近几年夫妻因家庭琐事造成矛盾。并造成分居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有孩子,婚后为家庭琐事虽有小的争吵,但双方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双方应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相互谅解,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林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