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石胜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346号原告:石胜利。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委托代理人:李玉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鲁中东大街15号。负责人:吴中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胜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石胜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正确名称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胜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伦振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蔺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