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来兵诉被告阮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兵,阮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王来兵,男,1987年5月2日生。被告阮玉梅,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阮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姓名不实,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