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来兵诉被告阮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兵,阮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王来兵,男,1987年5月2日生。被告阮玉梅,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阮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姓名不实,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