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倪日新与郑广林、金保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日新,郑广林,金保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倪日新。被告:郑广林。被告:金保荷。原告倪日新与被告郑广林、金保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日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日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倪日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