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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倪日新与郑广林、金保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日新,郑广林,金保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倪日新。被告:郑广林。被告:金保荷。原告倪日新与被告郑广林、金保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日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日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倪日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