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弘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潘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弘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潘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弘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129033-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永涛,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宜城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弘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永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00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950号案终结执行。��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