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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子利与白振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利,白振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刘子利,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白振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洋,男,年龄民族及职业不祥,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负责人于亚军,系经理。原告刘子利与被告白振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利撤回对被告白振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