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桂金与李英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金,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田桂金,女,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英杰,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田桂金与李英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双郊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英杰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55091.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5.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桂金与被执行人李英杰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俊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