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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凤杰等申请执行伊通嘉德华有限公司伊通邵家村委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杰等,伊通嘉德华有限公司伊通邵家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杰等。被执行人伊通嘉德华有限公司伊通邵家村委会,地址伊通。赵凤杰等申请执行[伊通嘉德华有限公司伊通邵家村委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或本院)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凤杰等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或本院)的[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和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