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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宏,系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侯正云,云南天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锦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以下简称会泽公司)。负责人贾文明,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公司、被告会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文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正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锦东、被告会泽分公司负责人贾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强出具书面函说明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会泽分公司在2011年3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防火门、防火窗。合同价为282000元,在2011年4月23日应被告要求又增加了部份防火门、防火窗合计25903.58元。结止2012年10月被告还欠原告12495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会泽分公司总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原告货款。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付给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124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会泽分公司未作答辩。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出示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欲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购销合同,欲证实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泽分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双方自愿签订了购销买卖合同。3、防火门明细表,欲证实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泽分公司所定的防火门的规格、数量及质量。4、工作联系函,欲证实被告会泽分公司与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变更防火门的规格。5、增加数量清单,欲证实被告会泽分公司与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变更钢质防火门的数量,以及增加防火玻璃的数量。6、会泽县职业技术学校钢质防火门窗结算清单,欲证实被告会泽分公司出具结算单给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合同价款282000元;2、防火门窗增加价款25903.58元;合计人民币307900元,已支付182950元,未付款124950元。被告常熟公司、被告会泽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分、购销合同、防火门明细表、工作联系函、增加数量清单、会泽县职业技术学校钢质防火门窗结算清单等证据,结算清单等证据有被告会泽分公司的公章及工地负责人的签名,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原告的陈述以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会泽分公司系被告常熟公司在会泽设立的分公司,会泽分公司负责人贾文明,会泽分公司在会泽县承建会泽县职业技术学校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建设,该工地负责人为朱亚钢,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泽分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双方自愿签订了购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钢质防火门400平方米,单价555元,合计222000元,钢质防火窗100平方米,单价600元,合计60000元,总合计282000元,并约定了以实际安装数量,按合同价结算,还约定了在保质期一年内付清款项等事项。被告会泽分公司于2011年4月23日与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联系增加钢质防火门数量:1、1.5×2=1道=3平方米,2、1.5×1.95=1道=2.925平方米,3、1.8×2.7=8道=38.88平方米,以上三项合计44.805平方米×555元=24866.78元,4、防火玻璃1.8×0.4×8=5.76平方米×180元=1036.80元,以上四项合计25903.58元。被告会泽分公司于2012年10月出具结算单给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合同价款282000元;2、防火门窗增加价款25903.58元;总价款合计人民币307900元,已支付182950元,未付款124950元。原告催要多次无果,于2015年3月12日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定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通过庭审原告举证能证实被告会泽分公司下欠工程款124950元的事实。因被告会泽会分司是被告常熟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私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上显示无注册资本,视为没有独立的财产,在本案中不符合承担责任主体的条件,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常熟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下欠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4950元。二、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会分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9元,减半收取1399.50元,由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付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