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多剑英与被执行人曹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阜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多剑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333948元,已给付49000元,未付2849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学文名下无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多剑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执字第2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强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