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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知)初字第1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2928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610室。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倩,女,1984年6月6日出生。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晚报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羊城晚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羊城晚报公司诉称:2013年3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www.tom.com网站非法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篇文章《假灵修真杂交谭崔教室传出呻吟声?》、《玄乎只是敛财方为假面具真面目》、《鼓吹通灵穿越实为“心理邪教”》及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将涉案文章及图片删除;2、在北京当地全国性报刊上刊载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赔偿原告赔偿金22065元、合理支出5125元(其中公证费625元,律师费2500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报业出版许可证只有2009年的核验,涉诉文章并不是合法发表。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涉案作品不是作者的职务作品,原告没有羊城晚报和作者的有效授权,无法代为诉讼。涉诉文章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起诉书后已将涉案文章删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粤报出证字第006号报纸出版许可证,该证载明:报纸名称为羊城晚报,有效期自2008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出版单位为羊城晚报社。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广东羊城体育报社、广东建设报社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羊城晚报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合同载明:甲乙各方均为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以网络传播的形式使用甲方出版的所有报刊上登载全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亦不得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再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乙方专有使用权的,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本合同有效期为十年。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该合同上有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广东羊城体育报社、广东建设报社、原告羊城晚报公司的签章。合同尾部载有“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同意上述合同”字样并有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的签章。合同未注明日期。2010年3月1日,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是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为进一步涉及互联网产业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现授权委托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全权负责集团各系列报(包括羊城晚报、新快报、可乐生活、羊城体育、民营经济报、广东建设报、优悦生活、E财富)新闻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发布、网络新闻及相关信息的销售与授权发布以及与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2015年4月,羊城晚报社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共同出具说明,该说明载明:羊城晚报社授权羊城晚报公司享有羊城晚报社出版的报刊登载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有效期从2010年4月1日始(具体内容详见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并有权就相关的侵犯羊城晚报社及羊城晚报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责任。2015年4月,陈强出具声明称,其本人任职于羊城晚报社期间,2012年3月20日发表在《羊城晚报》上的署名为《假灵修真杂交谭崔教室传出呻吟声?》、《玄乎只是敛财方为假面具真面目》、《鼓吹通灵穿越实为“心理邪教”》的文章,除署名权属于其本人外,其他全部著作权属于羊城晚报社。2012年3月20日《羊城晚报》A4、A5、A6版分别刊载3篇标题为《假灵修真杂交谭崔教室传出呻吟声?》、《玄乎只是敛财方为假面具真面目》、《鼓吹通灵穿越实为“心理邪教”》的文章,上述3文章共配有8幅图片,其中1幅图片印有羊城晚报水印,其余7幅图片均未有署名,文章均标有:文/羊城晚报记者。文章字数分别为3797字、5268字、5000字。2012年3月20日,网址为post.news.tom.com的网站上登载有1篇标题《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的文章,该文章载有7幅图片,该7幅图片与《羊城晚报》登载的上述7幅未署名图片一致,该文章发布者显示为wetqhqr。该文章所属栏目显示为:TOM首页﹥新闻﹥正文,所在页面右上方均标注有“TOM新闻news.tom.com,文章内容中多次显示作者身份为羊城晚报记者。被告对注册为TOM网用户及发表文章的过程进行了公证,主要内容为:点击TOM网首页的“注册”项进入,用户填写电子邮箱地址、输入登录密码即可注册成功TOM网通行证。激活该通行证后即可以注册的用户名称登录TOM网。点击登录页面的“发表”项进入,页面地址栏为http://post.tom.com,页面有“发表文章”项。点击“发表文章”项后进入,页面显示有标题、标签、图片、内容等可编辑、添加内容的栏目框,在添加内容栏目框下方,显示有“本人保证对发表及推荐内容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版权或合法授权等相关权利,保证发表及推荐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也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发表及推荐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文字。在相应栏目输入内容后点击提交,点击所得到的文章标题进入相应页面,即可得到显示有输入内容的网址为http://post.tom.com的页面。该页面显示作者与注册用户名一致。该页面下方有“本文全部内容由用户上传,不代表TOM网观点及立场,TOM网已要求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或具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用户违反以上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上传内容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其他权利或具有其他违法行为,请立即通知TOM网”字样。被告称post.tom.com网址下的内容均系用户自行上传,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通过签约媒体获得并自行发布的内容,存储的网址为http://news.tom.com。原告羊城晚报公司对此称,涉案文章刊登网址显示的域名为post.news.tom.com,而非post.tom.com,前者域名为三级域名,其对应的二级域名为news.tom.com,此二级域名下的文章为被告自己发布的,且,即使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因其附有原告的署名,被告应当明知其系侵权作品而放任侵权发生,被告对此存在过错。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称,域名为post.news.tom.com上的文章为用户自行发布文章显示的域名,因用户发文时可以自行选择相应的新闻、娱乐等分类发送,故最终显示为三级域名。另查一,网址为www.tom.com的网站由被告雷霆万钧公司所有。被告雷霆万钧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权利文章与其转载涉案文章的一致性、字数均认可。另查二,原告羊城晚报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4起案件共支出律师费17500元、交通费5418元、住宿费1740元,为包括本案涉案文章在内的2000篇文章的公证事项支付公证费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羊城晚报》报纸、(2013)粤广广州第33770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公证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被告提交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97号公证书、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羊城晚报公司提交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羊城晚报社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共同出具说明、陈强出具的声明以及涉案文章在《羊城晚报》的署名情况,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文章及图片系羊城晚报社记者陈强完成的职务作品,羊城晚报社享有涉案文章的相关著作权,原告羊城晚报公司经羊城晚报社授权就涉案文章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雷霆万钧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网络用户可以在被告网站上自行发布文章,发布文章登载在http://post.tom.com网址下,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涉案文章网址显示的域名为post.news.tom.com的原因系用户自行上传并进行分类的所导致的,且,即使涉案文章确系网络用户上传,因该文章登载在被告网站显示为TOM首页﹥新闻﹥正文栏目,报道内容系记者专题调查类文章,文章内容多次显示作者为羊城晚报记者,作为一个同时也自行发布新闻的综合性网站,被告有理由注意到该文章的存在且应当知晓正常情况下权利人不会允许他人无偿转载,故被告雷霆万钧公司对其网站登载涉案文章行为存在过错,其即使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能免责。被告雷霆万钧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羊城晚报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文章《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就该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就涉案图片提出的主张,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据其就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该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在经济损失数额方面,鉴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或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参考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要求的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及合理性程度酌情判处。关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要求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享有涉案文章的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故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二、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二百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元,由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