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谭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谭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苏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诗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