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二霞申请执行屠红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二霞,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82号申请人郭二霞,女,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刘桐村3组。委托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屠红亮,男,生于1975年3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刘桐村2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屠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屠红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红亮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屠红亮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屠红亮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