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肖翠琼、廖慕贞与钟瑞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翠琼,廖慕贞,钟瑞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8-3号原告:肖翠琼,户籍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廖慕贞,户籍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振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瑞莲,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琼、廖慕贞诉被告钟瑞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钟瑞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早在2005年已经搬迁至广州市海珠区翠城西街7号2601房居住、生活,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钟瑞莲的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两原告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广州市荔湾区辖区内,而被告钟瑞莲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海珠区翠城西街7号2601房,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钟瑞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越海审判员 劳灿辉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