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干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宿舍。被告:干永红,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干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