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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伯萍与陈国毅、陈紫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萍,陈国毅,陈紫妹,陈国宏,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李伯萍。被告陈国毅。被告陈紫妹。被告陈国宏。被告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荣泰公寓3-3-107。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原告李伯萍诉被告陈国毅、陈紫妹、陈国宏、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房屋系公产房屋,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伯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5174元,退还原告李伯萍。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