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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范秀芝诉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芝,时桂芳,尤瑞瑞,尤梦梦,尤梦强,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范秀芝,女,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蒙关行政村后寺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342124194510278024。原告:时桂芳,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蒙关行政村后寺自然村57号,身份证号342124196912058023。原告:尤瑞瑞,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890306084X。原告:尤梦梦,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9104080742。原告:尤梦强,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9304120710。被告: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西外环路105国道内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194335-7。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芝、时桂芳、尤瑞瑞、尤梦梦、尤梦强诉被告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人武勇所有的皖SRF7**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9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武勇所有的皖SRF7**号车辆予以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