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执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柏青与黄达怀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青,黄达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8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柏青,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黄达怀,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市。原告张柏青诉被告黄达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目限额内赔偿张柏青维修费、交通费1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黄达怀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目限额内赔偿张柏青维修费、交通费4200元;驳回原告张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达怀负担;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黄达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柏青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达怀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车辆,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0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姚晶鑫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