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光上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温州市光上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27号原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温州市光上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768号。法定代表人:王胜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光上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翔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光上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光上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谭文博人民陪审员  周惠蒙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