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吕某某自愿负担;执行费1400元,由于吕某某家庭困难,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