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狄玉香、狄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狄玉香,狄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赵镇。被告:狄玉香。被告:狄德文。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狄玉香、狄德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狄玉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718.84元、利息3596.63元,并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狄德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狄玉香与案外人林平秀共同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清港镇花园路338号房屋(产权证号:133882,133881号)予以诉讼保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6日,被告狄玉香经由被告狄德文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签订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月利率12‰,以按月分期还款方式分六期偿还,借款人若未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现实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向被告狄玉香发放借款300000元。后被告狄玉香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狄德文亦未予以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玉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718.84元、利息3596.63元,并支付原告2015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狄德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狄德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狄玉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人民币4920元,由被告狄玉香负担,被告狄德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