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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兆亮,��民。委托代理人:邢其贤,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殿元,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少平,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