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峰与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峰,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13号原告:郑峰,居民。被告:华俊,居民。原告郑峰与被告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华俊归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20日起,1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5月24日、2012年8月14日、9月20日、12月20日、2013年3月6日,被告华俊分别向原告郑峰借款20000元、5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共计160000元。其中2012年12月20日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后,被告华俊未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峰借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20日起,1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4958元,由被告华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祝丽燕审 判 员 吴志源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