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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必飞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87号罪犯刘必飞,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了(2010)阳刑初字第1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必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98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以(2011)晋市法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必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必飞的刑期从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30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必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必飞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