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与赵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赵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代表人杨巨峰,男,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岩,男,系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赵丽芬,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2014)富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赵丽芬给付借款26085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赵丽芬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门沁信用社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