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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相贤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相贤,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6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相贤,女,1944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怀忠,男,1937年7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再审申请人姚相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相贤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不当。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高级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姚相贤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姚相贤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姚相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相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