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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王兆芬与吕兆刚、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芬,吕兆刚,王世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王兆芬。委托代理人张力萍。被告吕兆刚。被告王世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芬与被告吕兆刚、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