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戴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陈蔚富,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邹祥振,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红兰承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