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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汤道广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道广,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道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上诉人汤道广因与被上诉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道广原审诉称,2011年4月9日,王丽向汤道广借款100000元,经汤道广多次催要,王丽未予偿还。请求判令王丽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丽原审辩称,王丽并不欠汤道广100000元。实际情况是汤道广在2008年7月4日欠王丽145000元,当时约定月息3分,随要随还。后经王丽多次催要,汤道广仅偿还部分利息。2011年4月19日,王丽因急需贷款遂要求汤道广还款,汤道广同意还款但提出贷款借到后必须继续给其使用,王丽才向汤道广出具了本案借条,故要求对两笔款项进行抵销。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汤道广曾向王丽借款。2008年7月4日,汤道广向王丽出具一张145000元的欠条,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日期。后汤道广分别于2009年9月10日、2010年5月14日偿还王丽10000元、60000元,合计70000元。2011年4月9日,王丽因偿还贷款急需用钱,遂向汤道广借款100000元,未书面约定利率和借期。2014年3月10日,汤道广申请对145000元的欠条上“利息3分”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承接该项业务,经该中心多次通知,汤道广一直未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该中心于2014年5月4日作出退案处理。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为6.57%(6个月以下)。原审法院认为,汤道广与王丽之间的两笔借款均合法有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双方均有权主张对债务进行抵销。汤道广向王丽借款145000元,约定月利率3%,汤道广主张借条上利率约定不是其本人书写,申请鉴定后又不缴纳费用,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认定该借款月利率为3%。该利率约定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汤道广随后偿还王丽的70000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汤道广主张于2008年5月29日偿还50000元,因该还款时间在欠条之前,故对王丽主张还其他欠款依法予以采信。汤道广主张另外还偿还了20000元,无证据证明,汤道广也不予认可,故依法不予采信。王丽于2011年4月9日向汤道广借款100000元,对双方债务进行抵销后,王丽对汤道广负有的债务归于消灭。故对汤道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汤道广对王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300元,由汤道广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汤道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丽称汤道广欠王丽的145000元包括45000元的利息,对该笔欠款汤道广已还款14万元,且王丽也认可汤道广的借款本息已还清。原审汤道广没有缴纳鉴定费用是因为鉴定机构未通知到汤道广。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丽答辩称,145000元是借款本金,汤道广陈述其中的45000元是利息不属实。且只认可收到汤道广还款70000元。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汤道广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故王丽要求以汤道广欠其145000元款项冲抵本案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汤道广称145000元中有45000元系借款利息,后又改称45000元为合伙的结算。本院认为,汤道广向王丽出具欠条并注明了欠款数额,其主张45000元系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而该款项无论系借款或合伙结算款,均不影响与本案借款进行抵销。对1450000元欠款的还款数额,汤道广主张已偿还140000元。其中2008年5月29日偿还的50000元系在欠条出具之前形成,20000元没有证据证实,王丽对该两笔还款均不予认可。故应认定汤道广的还款数额为70000元。当事人对还款顺序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经抵销后,王丽已不欠汤道广主张的100000元借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汤道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钧杰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