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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顺利与柳寸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顺利,柳寸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顺利,男,1959年9月11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柳寸娥,女,1969年6月23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陶建国,男,1970年3月31日生。上诉人牛顺利与被上诉人柳寸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解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牛顺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顺利、被上诉人柳寸娥及委托代理人陶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原告牛顺利将一辆嘉陵125型摩托车存放于被告柳寸娥处。2004年7月,经被告介绍,原告与张新乐认识,双方协商原告以19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出售给张新乐。车辆交付后,张新乐未向原告支付车款,经原告要求,张新乐于2004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内容如下:“今欠到牛顺利摩托车一辆嘉陵125号,1900元,经手人柳寸娥,8月30日全清”,但张新乐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2003年1月,原告牛顺利经被告柳寸娥同意,将摩托车存放于被告柳寸娥处,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柳寸娥辩称,双方约定保管费按每日3元计算,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系无偿保管,故被告主张原告支付保管费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依据查明事实,车辆保管期间,原告经被告介绍,于2004年7月将其存放在被告处的摩托车出售给了第三人张新乐,张新乐于2004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原告与张新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摩托车至此已转化为原告对张新乐所享有的1900元债权。因原、被告之间的保管标的物已转化为原告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摩托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向车辆买受人主张相关权利。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牛顺利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柳寸娥的反诉请求。上诉人牛顺利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与本案事实不符。2、庭审时原告的陈述内容与庭审记录内容出入较大。3、庭审程序有误,被告陈述内容没有进行充分质证,没有进行当庭辩论。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柳寸娥归还摩托车一辆或购车款1900元。被上诉人柳寸娥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本院确定争议焦点为:原审驳回牛顺利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牛顺利认为,我与柳寸娥相识多年,日常生活中会互相帮忙,当年我二哥去世,我母亲怕我侄子骑摩托车出事,就让我找个地方放,我就找到柳寸娥,她说可以帮我卖掉,最后协商说以1900元卖掉,买车人提出要摩托车手续,我承诺改天拿来。我拿来手续后,柳寸娥说车被买车人骑走了。几天后,我找到柳寸娥并见到买车人后,买车人就给我出具了欠条,由于买车人还欠柳寸娥800元,就给她也打了欠条,条由柳寸娥拿着,买车人说到时候把钱给柳寸娥。过了一段时间,柳寸娥通过一个卖肉的人把车的合格证、欠条给我,说不想让家人知道,怕闹矛盾,我才没有催那么紧。柳寸娥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下把车让别人骑走,导致我车要不回来,钱要不回来,对此造成的后果柳寸娥应当承担责任。对方说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我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柳寸娥认为,1、买车人张新乐分别给牛顺利和柳寸娥分别出具有欠条,各自的欠条各自保管,并不存在被上诉人保管牛顺利的欠条。2、牛顺利所持有欠条的形成,说明上诉人对其与买车人张新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至于货款未清,其应当向买受人张新乐主张债权。3、在庭审中,上诉人刚才辩称其不是该摩托车辆的所有人,其无权提起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经柳寸娥介绍,牛顺利将一辆嘉陵125型摩托车出售给案外人张新乐,张新乐出具欠条,对价款及付款日期进行了约定。车辆交付后,张新乐未按约定支付车款。牛顺利请求柳寸娥归还摩托车一辆或购车款19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经审查,原审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牛顺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牛顺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席东彦代理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