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平生与申请执行人吴秋武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生,吴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异字第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平生,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大鹏,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秋武,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俞承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评估公司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楼。法定代表人程俊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秋武与被执行人王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平生名下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47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被执行人王平生对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异议人王平生的委托代理人周大鹏,申请执行人吴秋武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王平生异议称,评估报告中取价的时点为2014年12月18日,但评估报告中一直描述的是2012年之前的南京房地产市场价格。涉案房产周边的价格为每平方30000元以上,而评估的价格仅为每平方米20678元。故应撤销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申请执行人吴秋武答辩称,评估机构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公正真实。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王平生的异议。评估公司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称,对于房价走势的描述虽然不够详细,但对同一区域内的一般因素分析对估价结论的确定没有直接影响,直接影响价格的是交易案例的定价和因素差异的调整。异议人认为估价结论与周边房价有差距,但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异议人的异议缺乏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吴秋武与被执行人王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4日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王平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秋武借款本金15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1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14万元。后王平生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宁民终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将原判决主文变更为“王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吴秋武借款本金146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14万元”。后被执行人王平生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吴秋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2015年1月15日出具评估报告,载明,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4701室房屋的市场价值:总价2563.47万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0678元。异议人王平生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3800余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为30000余元。申请执行人认为附近楼盘紫峰大厦真实的价格在每平方米18000元到20000元之间,评估的价格是真实的。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交易的价格,最总成交价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本案中,异议人仅以评估报告中对市场的描述为依据,提出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异议人主张附近地段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项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听证中,异议人并未举证证明其符合重新评估的条件,故其提出撤销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平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贾亚东人民审判员  陆 苇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昱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