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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94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郭庆,重庆亿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庆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在重庆市南川监狱就地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不忠于夫妻感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书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未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本被告正在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出狱。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4日,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王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双方关系出现不睦。2012年11月2日,被告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未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亦未负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5月7日,原告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2014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459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朱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到重庆市南川监狱就地开庭时,被告王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朱某提供的结婚证、(2014)沙法民初字第04596号民事判决书、保证书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分歧,产生矛盾后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朱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