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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维群与吴辉、吴坤其他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群,吴坤,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孔维群,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吴坤,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吴辉,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辉在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3存款2288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