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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希军与被执行人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军,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赵希军,干部,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高明,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赵希军与被执行人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希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20日执行回款人民币19135.00元,执行申请费185元由被执行人高明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孙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