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平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91号罪犯吴平勇,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平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州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平勇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1.3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其中连续两年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平勇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平勇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