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兵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25号罪犯谢兵,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谢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5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8月24日,经本院(2012)咸刑减字第00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1月13日,经本院(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谢兵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0个积极,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0个积极,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兵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兵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