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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中与何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中一,何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中一。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舟。上诉人周中一为与被上诉人何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中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中一撤回上诉,系其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中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中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为民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