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中与何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中一,何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中一。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舟。上诉人周中一为与被上诉人何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中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中一撤回上诉,系其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中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中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为民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