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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牟孝峰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孝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牟孝峰。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方国,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孝峰、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孝峰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孝峰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牟孝峰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