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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练清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2号罪犯苏练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了(2005)并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练清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苏练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减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5分,在制作手工纸花岗位,一直保持不服输劲头,与同犯比技艺,比速度,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练清的刑期从200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2月28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苏练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练清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